期刊文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海关总署:你署《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及进行试点的请示》(署税[2000]84号)和补充说明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基本原则,同意选择下述地区作为第一批出口加工区的试点: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0年第20期28-2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