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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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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发[1999]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现将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便修改和完善。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0年第3期24-29,共6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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