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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安县实行干部警示制度秦安县委对县乡干部实行警示制度。制度规定,对不适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予警示:1.政治理论素养较差,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模糊,信念不坚定,态度暖昧的;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坚决、不认真、不得力,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3.责任感不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久拖不决、激化矛盾,造成一定损失的;4.个人主义严重,在群众中有不良影响的;5.作风不民主、独断专行,干部群众反映较大,造成班子不团结的;6.违反规定,参与赌博和动用公款吃喝玩乐。
出处 《党的建设》 2000年第11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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