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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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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裁员知情权。《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作者 李忠良
出处 《兵团工运》 2000年第8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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