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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中的“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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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9年的刑法典中,贪污罪被归在"侵犯财产罪"中,在当时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强调公共财产所有权。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贪污犯罪、贿赂犯罪愈演愈烈,日益猖獗,为适应同贪污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强化对此类犯罪的惩治与防范,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立法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比较系统全面地修改了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从"侵犯财产罪"中分离出来,将贿赂罪从"普通渎职罪"中分立,并将二者并为"贪污贿赂罪"一类罪中作为法典分则中独立的一章,表明我国反腐倡廉的决心。贪污罪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因为其主体基本上是国家官吏,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他们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吏制的腐败往往可以导致一个朝代的覆灭。
作者 张凤平
出处 《赤峰教育学院学报》 2000年第6期25-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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