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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教育领域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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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教育界,监护权的使用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学校是否具有监护权?学校事故的发生,校方的责任如何?对此,众说纷纭,几无定论。什么是监护呢?民法规定18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谁可充当监护人呢?《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此而外,可以充当监护人的依次还有: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见,学校不在监护人之列,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2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出处 《赤峰教育学院学报》 2000年第6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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