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日益复杂和紧迫的社会问题,行政机关因受条件限制无法亲自行使职权时,需要由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代其行使职权,这样,就产生了行政委托。如何科学地界定行政委托以及区分行政委托与行政协助的关系,这是行政实践中提出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行政委托的涵义和特征在国内外行政法学中,行政委托的涵义是一致的。在日本行政法学中,行政委托被表述为"权限委托",并认为权限委托是指:"A 行政厅的权限的全部或一部分由 B 行政厅以 A 的名义来行使,B 之所为作为 A 的行为发生效果。"在法国长期的行政判例中也确立了行政权限委托和代理制度,其有关法律把权限委托分为"严格意义的权限委托"和"签名委托"。在德国行政法学中,"Mandat"(权限之委托)亦被解释为:"一行政机关(委托机关)将其管辖权范围内之权限委托他行政机关(受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执行之。由于受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之,故受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所作成的处分视为委托机关之处分,其法律效果亦由委托机关自己承担。"我国行政法学对行政委托的理解和解释,没有过多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