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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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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确立及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也要求代理制度不断完善。我国新的统一合同法在总则部分设置了许多新的合同制度,其中表见代理是合同法确立的新的合同制度之一。《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规定,完善了合同效力中的表见代理,使被代理人在一定条件下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从而合理地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使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单位代表人、代理人以及无处分权人处理他人财产的合同的效力有了法律上的依据。表见代理制度的正式确立,是统一合同法的制定参照国际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而完成的结果。在国外,日本、德国、法国的民法典和瑞士债权法都有表见代理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作者 张建国
出处 《赤峰教育学院学报》 2000年第2期32-3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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