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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收回进城打工农民的责任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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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委会不是政权机构,是“村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将此性质规定得很清楚;据该法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表明。
作者 宋祖群
出处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00年第2期48-48,共1页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Equip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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