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作为一个暴力潜能的垄断组织,当然可以创造任何产权形式。 诺斯 一、导言 本文是笔者所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以太和县为个案》的一部分。笔者在这篇博士论文里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将中国50年来的土地制度变迁视为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的变迁过程。
出处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1期59-64,共6页
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