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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修通了 “地铁官”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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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4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地下铁道总公司总经理、广州地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清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对陈清泉及其家属退交和检察机关收缴的人民币270006.57元、港币34000元、美金2200元、德国马克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994年12月至1999年2月,陈清泉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广州地铁体育西站工程和地铁梓元岗安置宿舍工程发包中。
出处 《廉政瞭望》 2000年第7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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