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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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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可见,国家对文物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实行专营制度,无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定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更不得倒卖牟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倒卖",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购买。
作者 缪军 长春
出处 《廉政瞭望》 2000年第4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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