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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起诉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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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负有法定保护公民、单位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应为而不为"实际上是一种失职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罢了。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2)
作者 三川 赵凯
出处 《廉政瞭望》 2000年第2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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