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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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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2000年第3期223-223,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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