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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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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地将单位负责人界定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内涵,把握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积极意义及消极影响,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出处 《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2000年第6期54-55,共2页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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