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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贿赂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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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单列一章,增加了新罪名,规定了单位犯罪,执行一年来,对惩治贪污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无论从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看来,还有些问题值得探讨。(一)关于犯罪主体问题。贪污贿赂的犯罪主体除共犯和个别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作者 高绍先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1期7-10,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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