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控检察官制度,就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评定若干个主控检察官,赋予其较一般公诉人员更大的职权和给予更高的待遇,由其领导1—2名书记员或助检员组成的公诉小组进行工作,而每一主控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具有相对的同一性,使检察机关的公诉队伍进一步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一、建立主控检察官制度是实施新的"两法"需要建立主控检察官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如何适应修改后的"两法"需要所进行的有益探索。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2期33-35,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