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某报载:未婚女青年文某为了分得单位套房(该单位规定只有结婚者方可分套房),与男青年江某签订一纸协议,协议约定:文某为分得套房与江某假结婚,待事成后文某付给江某五千元作为报酬。协议订立后,二人随即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文某凭该结婚证在单位分得一套一室两厅套房。此时,江某假戏真做,用暴力强行与文某发生了性关系。该案刊出后,引起较强烈的社会反响。对文某与江某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文某单位应收回其分得的套房普遍认识一致,但对江某强行与文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认定则有不同意见。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2期44-44,共1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