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行政相对方)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方的赞同与主动配合,指导其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非权力性的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希望、提倡、建议、引导、鼓励、推广、参观、示范、宣传、提供信息或知识技术服务、劝告、告诫、反对等具体形式”。这一界定意味着:第一,行政指导是非权力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力,不同于以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为基础的权力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
出处
《唯实》
CSSCI
1999年第3期32-35,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