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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收包装物押金的账务处理》两文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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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8年第二期、第八期分别刊登了张廷松、方才丁二同志的《没收包装物押金的账务处理》文章,读后有不同意见,现提出与张、方二同志商榷。一、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前提条件。收取包装物押金必须以出租、出借为前提条件。目的是企业既能扩大经营业务...
作者 张留欣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1999年第2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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