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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返还个人缴费部分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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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按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在职职工死亡后,其家属只能继承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对不能继承单位缴费部分反映很大,我也颇有异议,因为企业划转记入部份是职工劳动创造出的价值,职工为企业所作的贡献,是职工福利性质的东西,也应为职工所拥有。如果只返还个人缴费部分,就如有些职工所说,这还不如商业保险,似乎于情于理都不合,不能体现出其保障性的特点。 江西瑞昌市社保局
作者 冯建威
机构地区 中国工运学院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1999年第10期25-25,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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