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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次会议决定设立劳动部,任命李立三为劳动部部长。劳动部内设劳动保险局,负责全国的劳动保险业务。 2.1950年10月,政务院将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予以公布,组织全国职工讨论,为贯彻《条例》作准备,12月劳动部会同全总在北京举办全国保险干部培训班。 3.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施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最早颁布的针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单项法规。 4.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目。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 5.1952年6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6.1953年1月,政务院修正并发布《劳动保险条例》;劳动部发布《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1999年第10期34-37,共4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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