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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金融凭证诈骗罪引起的存单纠纷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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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被告人王某,原系某市亿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王某于1995年6月以其原有的私营公司变更注册登记成立的。1996年5月,王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储蓄专柜签订了储蓄代办合同,并从该柜领取定期空白存单一本,每本二十五份,每份含银行存款帐、银行存款副帐、存单三联。王某先后使用存单吸收二十多个单位和个人存款2900万元。存单联填写金额2900万元,其他两联仅填写金额200万元,交银行入帐,余款2700万元直接转入亿达股份有限公司帐户,用于支付储户的高额利息差及公司经营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亿达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作者 梁伟 邓锐
出处 《山东审判》 1999年第6期61-6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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