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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探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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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是公司组织形式的一大创新.但是,有限责任制度在对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却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本文从分析有限责任制出发,研究了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并就完善其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作者 程宗璋
出处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1999年第4期29-32,共4页 Journal of Shaanxi Youth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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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68

同被引文献18

  • 1郑孟状,刘凯湘,宋敏.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J].浙江社会科学,1999(4):56-61. 被引量:8
  • 2施天涛.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J].中国法学,1997(1):49-57. 被引量:21
  • 3张民安,丁艳雅.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36(2):33-40. 被引量:36
  • 4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下)[J].政法论坛,1994,12(3):87-93. 被引量:71
  • 5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J].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1,18(6):106-110. 被引量:122
  • 6柴中梅.试述《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J].新疆社科论坛,2001(1):30-31. 被引量:1
  • 7[1][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 8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并公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与《公司法》第149条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对股份回购方式的规定.
  • 9《德国股份法》规定,为避免公司之重大而立即的损害、为提供职工持股以及为对反对股东补偿而回购股份时,不得使用资本及不能分配于股东的法定章程上的准备金.(第71条第2款第2项).《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为提供职工持股和为调整市场行情,经股东会议回购自己股份时,不得使公司的"实际资本"减少到低于加上不可分配的储备金的资本总额的数额.除法定的储备金外,公司应拥有一笔至少等于该公司持有的所有股份价值的款额的准备金(第217条之3第2、3款).欧共体关于公司法的第2号指令也将购买自己股份的资金来源限定为可分配利润(第19条第12项).《香港公司条例》规定,在股份回购中可用于回购的最大金额为公司可分配利润或为赎回或购回而发行新股所获得的收入.
  • 10《德国股份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除无偿取得、减资、继受取得以及信托代购取得自己股份外,为其他目的而购进股份(包括业已取得、现仍持有部分)的票面额总计不得超过基本资本的10%.《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17-3项规定: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自身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欧共体关于公司法的第2号指令第20条第1款C项规定,基于股东会决议同意,为避免公司重大而立即的损害以及为提供职工持股等事由而取得自己股份,其取得后所保有自己股份的票面额总计不得超过认募资本额的十分之一.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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