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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定原因丧失申请复议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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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律就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有可能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情形,设定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即申请行政复议权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但管理相对人在行使这两项权利时,却经常出现对两项权利同时丧失的情况。本文试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先行复议,然后才能起诉。
作者 刘秀艳
出处 《山东审判》 1999年第3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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