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且审委会具有案件裁判的决定权,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审委会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改革已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试就这个问题作一浅显的论述,是为抛砖之言。 一、审委会制度的产生、沿革及作用 在每一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一个成员人数相对固定、成员不参加庭审而对案件的判决却有决定权的审委会,这在古今中外为我国法律所独有。在中国古代近代史上不可能产生审委会这样的组织,我国历史上统治阶级一直把司法的重要性等同于政治、军事,并且一直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