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体税种的设计是税制结构优化的基本内容,它决定着税制结构的合理与否。“双主体”的观点在理论上的论证依据难以成立,在实践中也缺乏事实依据。“双主体”税制结构充其量也不过是转换时期的过渡模式。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从生产力角度、生产关系角度和征管水平看,所得税不能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商品税之所以在我国始终占据主体税位置,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其课税机制与我国的客观经济环境相适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商品税还将继续担当主体税的重任,现在的问题是需要对其课税机制进一步改进完善。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1999年第1期38-44,共7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