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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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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停业或转产。”《决定》发布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作者 李维祥
机构地区 黑龙江省环保局
出处 《环境科学与管理》 CAS 1999年第3期2-6,共5页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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