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回购是指证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的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融资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金融机构之间发展以国债为操作对象的证券回购等等公开货币市场业务,对盘活金融机构的闲置资产、融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取得效益,以及压缩和减少国家信用贷款,保证货币供求基本平衡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在约定的期限内回购方无法兑现合同,回购证券,产生纠纷。近年来,诉至法院的证券回购纠纷开始出现,并逐年增多。仅鞍山中院,1997年以来就受理10余件,诉讼标的额近亿元。由于此类案件属新类型案件,审判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工作难度较大。本文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参照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回购业务的一系列“通知”精神,对审理证券回购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谈了几点看法和体会。
出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第3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