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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的性质浅议——从“高伟峰私摘死者眼球案”谈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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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10月13日,北京医科大学人民医院的眼科大夫高伟峰博士私自从死者身上摘取两只角膜,移植给两位患者,使其重见光明。案发后,死者家属要求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0万元。1999年3月初,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显然地,高伟峰擅自摘取尸体眼球的行为尚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污辱尸体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第一,高伟峰的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有一定的危害,但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第二,高伟峰摘取的是"眼球",而不是"尸体",而且在摘取死者的眼球后装上假眼,可见他并没有污辱尸体的故意;第三,刑法除了"盗窃、污辱尸体罪"外,刑法分明没有其它罪名可以适用于高伟峰的行为。当然,虽然高博士的动机是为了治病救人,但是他毕竟未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也给死者家属造成了一定的感情上的伤害,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人死后。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9年第5期13-14,共2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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