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北省枣阳市第一起药品行政诉讼案——个体药贩贵某、熊某(以下简称贵、熊)诉枣阳市药检所案件于1998年11月20日以枣阳市药检所胜诉而告终结。这起药品行政诉讼案件历时8个月,曾引起了全省各级药检所和药政机构、法律部门的广泛关注,枣阳市、襄樊市两级人民法院先后为此作出了2个判决和1个裁定。在诉讼终结后,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全省今后的药品监督执法和药品行政诉讼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一、案情梗概及诉讼经过1998年6月6日,贵、熊携带从广东省采购的"龟板"样品,与枣阳市中药材公司联系销售。经双方协商,以每公斤62元成交。同年6月9日,贵、熊二人将184.5公斤"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9年第4期26-28,共3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