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自从1764年贝卡里亚将犯罪概念引上科学化轨道以来,资产阶级刑法学理论和刑事立法实践,由于陷入了法律形式主义,不仅没有使其在科学化的道路上再向前迈进一步,而且还从贝卡里亚倒退了。这样,完成犯罪概念科学化的任务就历史地落到了社会主义刑法学和刑事立法的身上。苏联十月革命胜利以后,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和刑事立法的发展,推动了犯罪概念的科学化进程,但是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局限,仍存在缺陷,所以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据此,本文提出了完善的途径,即在刑法学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加添“必须予以社会监控和矫治”的措施,以适应犯罪学理论的需要。
出处
《政法学刊》
1999年第1期64-66,共3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