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阐述了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有关非法婚之法律制度,并作出比较。在详细比较了四地对共有的早婚、无合意婚、疾病婚、不合程序婚、重婚之现象的法律态度和法律后果后,作者提出了内地婚姻制度中应借鉴其他三地一些合理的做法,例如,设立无效婚制度,特别是设立无效婚的认定程序;对某些非法婚应规定有补正办法。作者还提出要完善婚姻登记过程,以形式要件中的公开性保证实质要件的审查。作者指出,内地司法制度将不少应视为无效婚之非法婚现象视为判决离婚之理由,实为混淆了非法婚之婚前事实与合法婚之婚后事实。作者亦针对复杂的重婚类型,提出重婚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避免了前后婚性质的纷争,提出在处理重婚问题时,应分别情况掌握不同处理原则。
出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第2期12-20,共9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