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去年,我们与外地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畜产品的合同,价值20多万元,在我们发出货物,并且寄出了提货单以后,才发现这家贸易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支付我们的货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取回已经发出的货物?读者:张子冲张子冲同志:如果你们与这家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你们就不能取回已经发出的货物。根据法律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你们的货物已经发出,提货单也已经寄出,实质上已经实施了交付行为,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那家贸易公司。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债权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根据立法精神,这里的"取回权"包括了在异地货物购销中卖方根据合同发货以后,买方在收货地点未收货或者未完全支付价款时即被宣告破产。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1999年第5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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