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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作制为主体发展供销合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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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人们对股份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而对合作制却产生了种种疑虑,有人甚至主张用股份制来改造合作经济。笔者认为,这对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应以合作制为主体,发展供销合作经济。首先,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呼唤合作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而合作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农村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经济已由过去的半自给型向商品经济型过渡,农民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大量的产品将转化为商品,他们需要通过市场把自己生产的产品交换出去,使之转化为货币,以此来实现其劳动力的价值。农村商品经济正迅猛发展,为我国合作经济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 谭京信
机构地区 青岛市供销社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1999年第1期14-14,共1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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