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标签条例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修订的食物标签条例,由1999年6月1日起,在香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包括急冻食物及一般保质期十八个月以上的食物,都必须附有适当的标签说明。售卖超逾[use by 或此日期前食用]之日期的食物,即属违法。另外,任何人士未经许可擅自更改、除去或擦掉标签法例规定的食物标签资料,亦属违法。最高刑罚为入狱六个月及罚款五万元。
作者 欧阳瑞文
出处 《中外食品》 1999年第2期42-42,共1页 Food global industr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