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可以突破人员素质等制约因素而得到深化;应在现有法律范围内寻求变通的方法,不应拘泥于现有法条,也不应抛开现有法律规定另起炉灶;应以审前程序为“突破点”,以裁判文书改革为“着力点”;不应简单地以开庭率作为衡量公开、公正的标准;审判准备程序合议庭成员不应介入;衡量经济案件错案标准应以判决作出时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有明确的分工。
出处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999年第4期14-22,共9页
Journal of Shiyan Technical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