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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丧失了认定工伤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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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我们是县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最近在一次工伤鉴定会上为以下事例与有关人员争论不休。 县商业局的五交化公司一职员,承包了一个门面,4月间到外地进货时发生车祸,本人受轻伤,与肇事的司机“私了”了。回来后要我们认定为工伤,报销医疗费,理由是在承包期间已向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这事如何处理? 江西遂川县社会保险局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1999年第1期25-25,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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