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1965年由武汉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工作。1967年因工致残,被摘去右眼球,装上义眼。左眼视力由原来的1.2降至现在的0.05,经常头晕。现年50岁,但单位不让我退休,也不让我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待遇,只是1972年评为三等甲级残废,难道单位就可以不执行《试行办法》?我该向哪里申诉? 答:任何一项法令、政策、规定,都有其特定的执行范围和时限。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为例,既然已标明为“企业……”,它的执行范围就只限于企业。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1999年第1期27-2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