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提单行为特别是提单的签发、背书与转让对不同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
出处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3期6-10,共5页
Journal of Jim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同被引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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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史红萍.试论出口货运代理人交付提单的义务[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20(3):28-33.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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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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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9)沪海法强字第6号裁定: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交付提单强制令案,摘自于上海海事法院网站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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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0)沪海法强字第9号裁定:永利东方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交付提单强制令案,摘自于上海海事法院网站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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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申请强制签发提单强制令案,载《航海》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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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翁子明.《提单的法律及判例》,来源:2003年12月船代学会海商法实务研讨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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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海市律协.《海商法》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提供司法保障,摘自《东方律师网》,引自:http://www.1awyer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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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文章.《货主申请强制令,船代应对难从命;提单批注有微妙,运费未付解顽冥》,摘自http://www.movictor.com/news.asp?id=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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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法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