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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贸委、财政部、人行通知规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三部门在《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要严格控制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范围和数量,不得出售社会公益性企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的企业。向国外(境外)购买者出售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人民政府逐级审批制度和应遵循的有关程序。通知要求,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这家企业。企业出售前,应依法进行资产清查。
出处 《中国商人》 1999年第7期69-6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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