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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修车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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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修理报废农用车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刘宝民、刘永全赔偿原告宋井文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各种费用的50%为20419.89元。1997年3月10日,原告宋井文驾驶早已过报废期限的长春产12型拖拉机,...
机构地区 朝阳县法院
出处 《新农业》 1999年第7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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