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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合法证明”对走私行为法律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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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法第155条第2项规定了无合法证明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况,本文援引案例分析了该项规定的适用及其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意义,并探讨了无合法证明规定在行政违法行为处理上的立法可能性。
作者 陈晖
机构地区 海关高专
出处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1999年第3期20-2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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