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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兼评《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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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主要讨论了以下四个问题:一、在确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时,必须将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作为其根本特证,以此而论,有些观点是不妥当的;二、我国《证券法》目前仅规定了强制收购制度,还应明文规定自愿收购制度;三、我国《证券法》应增加关于部分收购和股东撤回权的规定;四、收购者一旦选择要约收购,就应当排斥协议收购的可能性,这种立法限制是必要的。
作者 隋艳坤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9年第4期12-16,共5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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