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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有的参考书将这一条解释为:行政监察意义上的扣留、封存。
出处 《中国监察》 1999年第4期46-46,共1页 Supervis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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