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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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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处 《中国监察》 1999年第8期39-39,共1页 Supervis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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