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贪倡廉,是古今中外政权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个朝代处置贪官的法律各有所不同,古人是如何处置贪官的呢?春秋以前将贪赃枉法称为“墨”罪,秦汉时称之为“受赇枉法”.赇,据东汉许慎所编的字典《说文解字》的解释,是“以物枉法相谢也”,即用财物恳求违法裁断.受赇枉法在汉朝是重罪,行贿的受贿的一律处以“司寇”刑即将罪犯发往边境刺探敌情.按照行贿、受贿的钱财“赃”数额多少来量刑,魏、晋的法律专门设立“请赇”篇,集中规定这方面的罪名处罚方法.唐朝对受财枉法罪处刑较重,赃值绢一尺处杖一百,以上递增,至赃值绢十五匹以上处绞刑,犯受财枉法罪的官员不得享受诸如八议、官当、上请、减刑、免官、赎罪等等特权.唐朝诸帝虽号称礼待臣下,但对于贪官惩治常常不留情面,经常是“于朝堂集众决杀”、“重杖一顿处死”,以威吓朝臣.五代后唐时,有一次抓住了一个贪污官府财物的贪官,宰相向唐明宗李嗣源报告,请求赦免那个贪官.唐明宗说:“食我廪禄,贪我钱粮,苏秦复生,说我不得.”执意将这贪官杖毙朝堂,为文武百官之戒.贪污官府财物的贪官,在古代称之为“主守盗”或“监守自盗”.在各类贪官中这种贪官要受的处罚最重,因为监守自盗直接损害统治者“家天下”的利益。
出处
《中国监察》
1999年第2期46-46,共1页
Supervis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