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四个问题:新的《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规定在过去的章程中是从来没有过的,对建立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学会领导班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出处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
1999年第16期23-23,共1页
China Medical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