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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章程》学习问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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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七个问题;原章程规定学会“设常务副会长”,“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为法人代表”。新章程删去了设常务副会长的表述,规定“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作者 边文
出处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 1999年第20期22-22,共1页 China Medical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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