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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199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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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一)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
出处 《中国监察》 1999年第1期36-36,共1页 Supervis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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